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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本科里面的专科和公办专科哪个好
民办本科里面的专科和公办专科哪个好如下:
无论是公办专科还是民办本科的专科,哪个更好需要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来评判。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的因素:
1. 教学质量:公办专科通常受到政府监管和评估,有着相对较高的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学校的办学质量相对较稳定。而民办本科的专科则因为市场竞争和灵活性较强,可能存在教学质量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选择时可以咨询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信息来评估教学质量。
2. 学费与经济条件:民办本科的专科相对于公办专科的学费可能会更高一些,这需要考虑到经济能力是否能够支付学费的问题。如果经济条件比较紧张的话,可以优先考虑公办专科。
3. 学校声誉和就业岗位:公办专科在就业岗位的稳定性和学校声誉方面可能相对较好,因为公办专科学校通常有更多的历史积淀和社会认可度。而民办本科的专科则可能更加注重实际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更注重学生就业的切实需求。
4. 个人兴趣和专业需求:专科是为了培养特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就业能力,个人的兴趣和专业需求是影响选择的重要因素。可以参考学校提供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向,选择与个人兴趣和职业发展规划相契合的目标专业。
总之,选择公办专科还是民办本科的专科需要综合考虑个人的经济条件、教学质量、学校声誉、就业情况以及个人兴趣和专业需求等因素,权衡利弊后做出适合自己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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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专科学历国家是否承认?尤其是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08〕11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的函》(陕政函〔2007〕146号)收悉。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校代码为13123;同时撤销陕西国际商贸职业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系民办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三、该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调整和增设本科专业,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今年首批设置的本科专业为4个,即市场营销、药物制剂、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五、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布经我部核准的《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见附件)。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陕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陕西国际商贸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坚持教育扶贫、回报社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原则,把学院建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办学水平较高,以医药营销及中药制药专业为特色,社会科学、医学和人文学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学院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南郊大学园区阳光大道西段1号。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适应陕西及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地区,服务医药行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是由步长集团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步长集团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郑重承诺不取得合理回报。在省、市政府领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并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学院接受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部门为陕西省民政部门。
第二章 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
第三章 学科专业设置及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院设置的主要学科门类为社会科学、医学和人文学科。学院适时增设和调整专业设置,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医药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学院实行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本科4-5年,专科2-3年。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院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院董事会的产生及构成
1.根据学院董事会章程,首届董事会由出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并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院董事会由出资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教育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资者或其代表任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任期
1.学院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院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2.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由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中补选,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经补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呈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4.学院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董事会届满前两个月推选下届董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须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程序和任职年限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经学院董事会聘任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方可行使相应职权。
学院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职责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院长办公室主任和主要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由院长负责定期召集,研究讨论学院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及科研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管理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推行管理、人事及分配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与本科教育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的各项工作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截至2007年10月底,学院净资产4.49亿元。其中步长集团投资4.19亿元,学院办学积累资金0.3亿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1.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2.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3.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完成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领导班子换届之前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由学院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学院遇到不可抗力,申请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终止时,对学院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成立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批准的本科院校你说学历承认不?
不是统招的民办专科毕业证国家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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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统招的民办专科毕业证国家不承认。
国家承认学历:泛指符合国家政府机构和教育机关部门认可的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
具备条件基本如下:
1. 经过高校招生考试并被高校录取的,持有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2. 经过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持有成人高校毕业证书;
3. 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4.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
5. 部队院校毕业证书应是总参和国家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毕业证书;
6. 党校毕业证书应是教育部颁发的成人高校毕业证书;
7. 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如成人高考、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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